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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事案件苏律师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 | 作者:shenru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108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民事案件苏律师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
 
被告何某、陈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原告黄某、黄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2%。2014年10月14日,原告黄某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将100 万元汇给被告何合家。2016年10月22日被告何某、陈某又向原告黄某、黄某某单方出具借条(实为还款方式承诺书)一份,载明:如不能按时支付本金与利息,则承担两原告黄某、黄某某的相关费用等其事项。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何某、陈某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利息536800元、通过微信转账归还利息2200元。以上事实,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条、原告借款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被告分期还款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法院予以认定。法院认为,原告黄某、黄某某与被告何某、陈某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原告黄某、黄某某要求被告何某、陈某归还借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黄某、黄某某要求被告何某、陈某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且超出本案的诉请,故对原告黄某、黄某某该项诉请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何某、陈某以借条中原、被台约定若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则两被告名下的上海某餐饮公司50%的股份转给两被告平分,故本案中应当用被质押的股权来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且该项约定,仅有对该债务有担保之意。并不购成法律意义上的质押。故被告何某、陈某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何某、陈某已支付利息539000元应在应付利息额中全额核减。
上海民事案件苏律师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律师办案经过:
 
2019年03月22日,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团队接受委托后,由民案律师苏律师办理,经过与被告当事人的交谈,对案情有了更详细的了解,积极准备应诉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包括答辩书,搜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进一步了解案情后,积极准备案件相关材料,,积极参与2019年4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上海民事案件苏律师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处理结果:
 
一、被告何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归还原告黄某、黄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依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止(已付利息539000元应予扣除)。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何某、陈某负担。
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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