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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如苏律师办理何某经济纠纷案件
来源: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 | 作者:上海律师咨询24小时在线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88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件事实:原告何某与被告祝某于2015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感情发展顺利,2015年8月左右双方均有结婚意向并开始商谈结婚事宜,原告母亲因此陆续向被告给付价值共计人民币11856.9元的财务作为“改口费”,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借结婚事由向原告母亲索要各种款项作为彩礼共计人民币19068.88元。2016年7月被告又欲与原告共同经营水果店,要求原告母亲替其支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1000元,原告母亲考虑到被告与原告婚后确需经济来源,故按照被告要求支付上述款项。两个月后因被告觉得辛苦于2016年9月份又将水果店转让给他人继续代购,仅向原告母亲返还35000元。2018年2月,被告随原告回家过春节,原告将被告作为未婚妻介绍给家中各位长辈,被告从原告及原告家中长辈处收取总计金额为30000元的现金红包。2018年5月30日,被告称婚后需要车辆并要求原告母亲为被告支付购车款及保费,原告母亲为此支出人民币140789.03元,原告为被告购车向其转账232378.48元、购买名牌包29167.92元。现原告希望被告返还彩礼折算人民币486261.21元。
原告委托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苏律师为委托代理人。
法院审理经过: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经是恋人关系,在他们恋爱期间,曾共同经营淘宝店,且以原告的名义开设账户,将经营收入及被告在淘宝的直播收入汇入该账户,期间的部分经营收入交由原告的母亲党某进行理财。2018年5月30日,被告购买小轿车一辆,原告母亲付款140789.03元,2018年6月25日,原、被告中端恋爱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曾经是恋爱关系,但在其维持这种关系期间,也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原、被告经营淘宝店的收入都汇入以原告名义设立的账户,故从该账户转给被告的钱款不能认定是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和恋爱期间,一方因某种特定原因而从对方处获得数额较大的财务,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方请求对方返还财务而产生的纠纷。而本案原、被告间除了曾经是恋人外,还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 且原、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党某之间也有经济往来,所以他们之间的转账,无法确认系为缔结婚姻而进行的赠予,故原告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向法院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财产的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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