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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杜律师办理史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件
来源: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 | 作者:shenru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117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杜律师办理史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件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于2019年2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现被羁押在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律师办案经过:
  2019年3月8日,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团队接受委托后,由刑案律师杜律师办理,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对案件有更为全面的了解,同时为当事人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
  处理结果:
  2019年4月1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史某某,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不立案的通知。
  与案件相关的知识点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关于寻衅滋事罪名的刑事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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