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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雄等未成年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案
来源: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 | 作者:shenru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1289 次浏览 | 分享到:

黄某雄等未成年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十七星”、“七华”、“丁后”均系辍学青年与在校学生结成的小帮派的代号。“十七星”的成员曾于2008年被“丁后”的成员殴打,“十七星”联合“七华”一直伺机报复。 “十七星”的成员被告人陈某某在深圳市东门步行街某KTV碰见“丁后”的成员张某彬(证人)。陈某某遂打电话告知被告人郑某某等“十七星”成员,并让其召集人员到场。
 
  2011年5月2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黄某雄、陈某、刘某某、崔某某、郑某某(均为“十七星”的成员)等20多人携带铁管赶到现场找到张某彬。张某彬否认系“丁后”的人,黄某雄等人遂将张放走。之后,黄某雄等20多人继续在楼下广场寻找“丁后”的人。期间,黄某雄等人在附近先后找到被害人肖某、黄某、张某天、凌某、高某某等人(均为在校中学生)。黄某雄等人认为肖某等人与“丁后”有关系,想将上述人员带至偏僻处殴打。高某某、凌某等人不愿被黄某雄等人带走,双方发生争执。高某某、凌某等人通知被害人黄某伟等同学、朋友前来帮忙。黄某雄等20多人见状持铁管追打对方,将张某天、黄某伟等人殴打至轻伤、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雄等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六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成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参加义工活动,服务社会,并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反省,有明显悔罪表现,决定对六被告人在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均适用缓刑,给六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责成各自家长履行监护职能,严加管束。
 
  (三)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案反应了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的一些新的趋势。
 
  一是犯罪团伙化。本案中黄某某等人纠集部分辍学青年和在校学生,组成小帮派,有组织地实施犯罪,呈现团伙化趋势;二是犯罪人群向在校学生扩展。该案中有多人为在校初中学生,他们在社会闲散人员引诱下参与犯罪,表现出盲目性;三是不少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已发展壮大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罗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积极探讨创新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尝试建立“判前考察机制”。对于案件移送法院后仍被羁押的被告人,及时召集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受害人以及其公诉人、辩护人座谈,充分听取各方对量刑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将取保候审期间设定为考验期,由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出具保证书,由法院指定社区或学校监督被告人参加义务劳动,并由社区或学校出具考验期间表现证明,综合考量被告人考验期表现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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