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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取保候审刘律师办理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来源:上海申如律师师事务所 | 作者:shenru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106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取保候审刘律师办理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基本案情:

罗某供职于上海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司由业务员逐步升职为业务主管,在职一年多的时间里,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大部分金额无法兑付。

律师办案经过:

2019年3月12日,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团队接受委托后,由刑案律师刘律师办理,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罗某,提出罗某系初犯,偶犯,并协调家属及时将犯罪所得上缴,依法为罗某提出取保候审。

处理结果:

2019年5月27日,犯罪嫌疑人罗某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与案件相关的知识点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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