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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案律师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来源: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 | 作者:shenru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15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刑事案律师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上海刑事案律师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基本案情:
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注册成立,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xxx号x座,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号大厦xx室,公司法人谢某伙同翁某、黄某、闻某、徐某等人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间在未经相关国家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制作投资广告,通过在居民小区邮箱投放投资理财广告的形式宣传其公司高收益(年收益率为11%-20%)理财产品,以此为诱饵与不特定人群签收《(P2PP2B)委托投资咨询与服务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公司的法人谢某也是实际经营负责人,翁某是业务经理;犯罪嫌疑人黄某是此公司的业务员,业绩金额为1245000元,获得业绩提成242350元;犯罪嫌疑人徐某是此公司的业务员,业绩金额2440000元,获得业绩提成174500元;犯罪嫌疑人闻某是此公司的业务员,业绩金额是6090000元,获得业绩提成338575元。
2018年6月20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接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电话通知接受调查,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黄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日犯罪嫌疑人黄某被此局刑事拘留。
2018年8月22日,犯罪嫌疑人黄某被取保候审。

上海申如律所专注办理刑事案件

上海刑事案律师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律师办案经过:
2018年8月19日,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团队接受委托后,由范律师及张律师办理,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黄某,进一步了解案情后,积极准备案件相关材料,依法为犯罪嫌疑人黄某进行减轻刑罚的辩护。



上海刑事案律师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处理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谢某、,翁某、黄某、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六、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子以追缴,扣押及缴纳在案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名投资人,不足之数,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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