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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1刑初647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 作者:中国裁判文书网 | 发布时间: 2022-10-14 | 156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221刑初647号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9]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韦国超、证人李某1、任某、黄某1、黄某2、田某1等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被告人彭某在担任临泉县田桥街道信访办负责人、梧桐苑项目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处理信访事项、拆迁安置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黄某7、黄某1等人财物共计56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年初,彭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1在房屋拆迁安置中提供帮助,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20000元。2016年7月份,在阜阳市对田桥街道巡察时,彭某担心被查处,便安排项目组成员黄某2、田某2、田某1三人到李某1家中,将20000元退还给李某1。

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田桥街道办干部韩某为其在老黄庄建房的哥哥韩国忠能尽快获得拆迁补偿款,委托黄某1将现金4000元送给彭某。

3、2016年底,彭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侯某在办理户口迁移及拆迁安置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侯某所送价值7500元挂包一个。

4、2017年3、4月份的一天,彭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1的妹妹黄某6在拆迁安置中提供帮助,收受黄某1所送现金7000元。2017年9月,拆迁项目组成员黄某2被司法机关立案,彭某担心自己被查处,便于2017年10月的一天晚上,将7000元退给黄某1妻子任某。

5、2018年1月4日,黄某7为感谢彭某在拆迁安置中给予的帮助,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彭某10000元。

6、2018年4月,田桥街道周庄村民陈某乙与同村村民陈某甲发生土地纠纷,陈某乙请彭某在处理双方土地纠纷时给予帮助,并通过手机微信转给彭某5000元,该款被彭某收下。后彭某在处理此土地纠纷时,因对陈某乙请托事项无法完成,于2018年5月下旬的一天将5000元退还给了陈某乙。

7、2018年10月,田桥街道满楼社区村民韦某2,为让彭某在处理与邻居土地纠纷一事上给予帮助,通过手机微信转给彭某3000元,彭某收下。2018年11月,田桥街道办收到韦某2通过微信转账给彭某3000元的问题线索,彭某得知后于2018年12月,安排朋友韦某1将3000元退给韦某2。

二、滥用职权罪

2016年3月13日,临泉县国土局下发《田桥街道办事处三合社区刘园、老黄庄自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临国土资(2016)120号文件),对三合社区老黄庄整村征迁。2016年4月17日,田桥街道党工委研究,被告人彭某任三合社区第一书记、梧桐苑项目老黄庄征迁工作组组长,负责项目实施,征迁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彭某在任三合社区第一书记、梧桐苑项目老黄庄征迁工作组组长期间,明知李某1、杨某2等人不是老黄庄村民组成员,黄某3、黄某11等人为外嫁女,未履行审核把关职责,造成国家征迁资金直接损失312984元,预期损失62445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前后,原田桥乡李楼村李楼村民李某1、原田桥乡南张村老杨庄村民杨某1、临泉县城市执法局职工侯某、临泉县实验中学教师刘某4户在老黄庄私自购买村民土地建房。2012年至2013年期间,李某1、杨某1、刘某3户22口人迁入老黄庄。2016年8月,梧桐苑项目征迁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后,侯某通过彭某等人的帮助将全家4口人从城关街道迁到老黄庄。彭某明知李某1、侯某、杨某1、刘某4户不是老黄庄村民组成员,仍在他们提供的征迁资料上签字予以搬迁补偿,致使4户共26人违规得到安置,套取安置过渡期房租费共计193752元,每人27.6㎡的安置房和5㎡的商业住房折合人民币共计3865680元(因安置房尚未交付,该款暂未得到)。

2、彭某明知黄子峰之女黄某3、黄有峰之女黄某11等人在老黄庄拆迁之前已出嫁,违规为他们安置16人,造成国家征迁资金直接损失119232元,预期损失2378880元。

(1)老黄庄村民黄子峰之女黄某3在老黄庄拆迁之前已出嫁,虽然户口未迁出,但计生台账不在老黄庄。黄某3和其女儿陶心怡二人不符合安置条件,黄某3为得到安置补偿,伪造离婚证明。2016年12月,黄某3提供本人和其女儿陶心怡2人的户籍资料和离婚证明等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明知黄某3不符合安置条件,仍在其征迁资料上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黄某3违规领取2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14904元,每人27.6㎡的安置房和5㎡商业住房折合人民币共计297360元。

(2)老黄庄村民黄有峰之女黄某11在老黄庄拆迁之前已出嫁。黄某11和其女儿庄某甲不符合安置条件,2017年2月,黄某11提供本人和其女儿庄某甲二人户籍资料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明知黄某11不符合安置对象,仍在其征迁资料上签字予以搬迁补偿,致使黄某11违规领取2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14904元,每人27.6㎡的安置房和5㎡商业住房折合人民币共计297360元。

(3)老黄庄村民黄某7妹妹黄某甲、黄某12玲二人已出嫁,黄某甲、黄某12玲二人不符合安置条件。2016年8月,黄某7以其父亲黄某19的名义提供黄某甲、黄某12玲的户籍资料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明知黄某甲、黄某12玲不符合安置对象,仍在其征迁资料上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黄某甲、黄某12玲二人得到安置,黄某7违规领取2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14904元,每人27.6㎡的安置房和5㎡商业住房折合人民币共计297360元。

(4)老黄庄村民黄某9之女黄某乙离婚后户口又迁回到老黄庄,并未实际居住也无计生台账,黄某乙及其女儿吴佳茵不符合安置对象。2016年11月,黄某9提供黄某乙和吴佳茵二人户籍资料,并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明知其不符合安置对象,仍在黄某9的征迁资料上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黄某乙和吴佳茵违规领取2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14904元,每人27.6㎡的安置房和5㎡商业住房折合人民币共计297360元。

(5)老黄庄村民黄某8长女黄某4、次女黄某5在老黄庄拆迁之前已出嫁。黄某4和其子王某01二人以及黄某5和其女李某01、李某02等人均不符合安置条件。2016年11月,黄某4提供本人和其子王某01二人户籍资料,并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6年12月,黄某5提供本人和其女李某01、李某02三人户籍资料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明知其不符合安置条件,仍在黄某4和黄某5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予以搬迁补偿,致使黄某4和其子王某012人以及黄某5和其女李某01、李某023人都得到安置,其中黄某4违规领取2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14904元,黄某5违规领取3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22356元,每人27.6㎡的安置房和5㎡商业住房折合人民币共计743400元。

(6)老黄庄村民黄子君之女黄某12在老黄庄拆迁之前已出嫁。黄某12和其子女侯某甲、侯某乙三人不符合安置条件。2016年12月,黄某12提供本人和其子女侯某甲、侯某乙三人户籍资料,并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明知其不符合安置条件,仍在黄某12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予以搬迁补偿,致使黄某12违规领取3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22356元,每人27.6㎡的安置房和5㎡商业住房折合人民币共计446040元。

三、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彭某在任三合社区第一书记、梧桐苑项目老黄庄征迁工作组组长期间,在审核户口、营业执照及违建等方面,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征迁资金直接损失997731.28元,预期损失34196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对拆迁户口审核不严,致使21人违规安置,共造成直接损失211524元,预期损失3062288元。

(1)老黄庄村民黄某1户口上有8口人,其中黄雨阳、黄一晨二人为挂户人员。2016年10月,黄某1提供了8人的户籍资料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在没有调查核实黄雨阳、黄一晨二人是挂户人员的情况下,在黄某1提供的征迁资料上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黄雨阳、黄一晨得到安置,黄某1违规领取2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和每人3万元货币补偿共计74904元,每人27.6㎡的安置房折合人民币共计237360元。

(2)老黄庄村民黄某6户口上有3人,其中王如意为挂户人员。2017年2月,黄某6提供了3人户籍资料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在没有调查核实王如意是挂户人员的情况下,在黄某6征迁资料上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王如意得到安置,黄某6违规领取1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7452元,27.6㎡的安置房和5㎡的商业住房折合人民币148680元。

(3)老黄庄村民黄某17之女黄某丙拆迁之前已死亡,户口未注销。2016年11月,黄某17提供了黄某丙的户籍资料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在没有调查核实黄某丙已死亡信息的情况下,在黄某17征迁资料上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黄某丙得到安置,黄某17违规领取1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4968元,27.6㎡的安置房和5㎡的商业住房折合人民币148680元。

(4)老黄庄村民陈某1之子陈某丙拆迁之前已死亡,户口未注销。2016年12月,陈某1提供陈某丙的户籍资料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在没有调查核实陈某丙已死亡信息的情况下,在陈某1的征迁资料上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陈某丙得到安置。陈某1违规领取1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7452元,27.6㎡的安置房和5㎡的商业住房折合人民币148680元。

(5)黄某13子女户籍均不在老黄庄,在拆迁安置补偿期间,黄某13提供了包括子女共14人的户籍资料,黄某13提供的14人户籍资料中11人是伪造的,其母亲在签定协议前已死亡但户籍未注销。2016年8月、11月,黄某13先后以其子黄某16及女儿黄某14的名义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14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在没有调查核实黄某13提供的户籍资料真伪的情况下,在黄某16和黄某14的征迁资料上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黄某13违规领取12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89424元,每人27.6㎡的安置房和5㎡的商业住房折合人民币共计1784160元。

(6)老黄庄村民黄子清户口上有3人。2016年8月,黄子清伪造2人户籍后,黄子清提供5人的户籍资料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在没有调查核实黄子清提供的户籍资料真伪的情况下,在黄子清征迁资料上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黄子清违规领取2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14904元,每人27.6㎡”的安置房和5㎡的商业住房折合人民币共计297360元。

(7)老黄庄村民李某丙户口上有6人,其姐李彦已出嫁多年(为重户口人员,2019年1月李某丁籍注销)。2016年12月,李某丙提供6人的户籍资料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在没有调查核实李某丙提供的户籍资料的情况下,在其征迁资料上签字同意,致使李彦得到安置,李某丙违规领取1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4968元,27.6㎡的安置房和5㎡商业住房折合人民币148680元。

(8)老黄庄村民黄某1母亲柴某户口上有2人。2017年2月,柴某提供3人的户籍资料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中黄某1儿媳李某戊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户口未迁入老黄庄。彭某在没有调查核实李某戊是否符合安置对象的情况下,在柴某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李某戊得到安置,柴某违规领取1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7452元,27.6㎡的安置房和5㎡商业住房折合人民币148680元。

2、对营业执照审核不严,致使8户违规获得经营性面积补偿,共造成经济损失214192元。根据临泉县临国土字[2016]120号文件规定,村民在征收前利用自身合法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需提供合法营业执照和缴税证明),每㎡给予120元的经营性面积补偿。彭某对老黄庄村民提供的拆迁安置补偿资料,未进行调查核实,致使老黄庄拆迁户李某1、徐某2、任某、李某4、陈某2、朱某、陈某1、黄某18等8户伪造营业执照,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

(1)李某1经营冷冻食品生意,经营地址为皖浙农贸大市场内。李某1为获得经营性房屋面积补偿,伪造营业执照,把经营地址改为老黄庄建房处。2016年10月17日,李某1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彭某未审核李某1提供的营业执照真伪,便在李某1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予以搬迁补偿,致使李某1得以套取经营性面积464㎡补偿款55860元。

(2)黄某1在拆迁安置期间,其妻子任某在自家门面房经营超市,已获得经营性面积补偿。黄某1为获得更多经营性面积补偿,伪造营业执照,把经营地址改为本人和黄某2共同出资建房处。2016年11月25日,黄某1又以妻子任某的名义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彭某未审核黄某1提供的营业执照真伪,便在黄某1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予以补偿,致使黄某1套取经营性面积203㎡补偿款24360元。

(3)徐某2在老黄庄有门面房,从事经营性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徐某2为获得经营性面积补偿,以其儿子陈某3的名义伪造营业执照。2016年11月25日,徐某2以其儿子陈某3名义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彭某未审核徐某2提供的营业执照真伪,便在徐某2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徐某2套取经营性面积143㎡补偿款17160元。

(4)黄某18在老黄庄有门面房租赁给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黄某18为获得经营性面积补偿,伪造本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营业执照。2016年11月25日,黄某18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彭某未审核黄某18提供的营业执照真伪,便在黄某18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予以搬迁补偿,致使黄某18套取经营性面积97㎡补偿款11640元。

(5)郑某在老黄庄有门面房租赁给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郑某为获得经营性面积补偿,以其丈夫陈某2名字伪造营业执照。2016年11月25日,郑某以陈某2名义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彭某未审核郑某提供的营业执照真伪,便在郑某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予以搬迁补偿,致使郑某套取经营性面积353㎡补偿款42360元。

(6)陈某1在老黄庄有门面房租赁给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陈某1为获得经营性面积补偿,以本人名义伪造营业执照。2016年11月25日,陈某1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彭某未审核陈某1提供的营业执照真伪,便在陈某1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予以搬迁补偿,致使陈某1套取经营性面积197.6㎡补偿款23712元。

(7)朱某在老黄庄有门面房租赁给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朱某为获得经营性面积补偿,以本人名义伪造营业执照。2016年11月25日,朱某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彭某未审核朱某提供的营业执照真伪,便在朱某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予以搬迁补偿,致使朱某套取经营性面积97.88㎡补偿款11746元。

(8)李某4在老黄庄有门面房租赁给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项目组成员黄某2为获得经营性面积补偿,与李某4商议,以李某4有门面房从事经营性活动为由,伪造了李某4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营业执照。2016年12月10日,李某4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彭某未审核李某4提供的营业执照真伪,便在李某4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予以搬迁补偿,致使李某4套取经营性面积227.95㎡补偿款27354元。

3、对违法建设审核不严,致使黄某2套取拆迁补偿款572015.28元,预期损失297360元。梧桐苑项目征迁期间,黄某2为多获得拆迁补偿款,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经同村邻居李心田同意,把李心田以前建的猪圈改建成二层楼板房。黄某2的堂叔黄子坤、李素敏夫妇虽是老黄庄村民,但在老黄庄没有房屋,也未实际居住。为获得安置,找黄某2帮忙,经黄某2和黄子坤夫妇商议,把黄某2建成二层楼板房评估在李素敏名下,便于李素敏夫妇获得安置。2016年7月,黄某2带领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指认其建的房屋是李素敏的房屋,该房屋被评估在了李素敏的名下。田桥街道与李素敏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彭某在未调查核实李素敏住房是否为其本人实际所有的情况下,在其安置补偿资料上面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黄某2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572015.28元,黄子坤和李素敏二人获得安置,每人27.6㎡和5㎡商业住房折合人民币297360元。根据临国土字[2016]120号文件规定及田桥街道办处田函(2019)31号文件认定,黄某2改建的二层楼板房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黄子坤夫妇二人在老黄庄没有房屋且长期不在老黄庄居住,不予安置。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本案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彭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65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2984元;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97731.2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彭某对起诉书指控受贿罪第2、3起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余受贿事实及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均有异议。其辩护人同意被告人意见,另认为彭某收受李某1、黄某1的钱及时退还,收受黄某7、陈某乙、韦某2的钱与职务无关;滥用职权罪中部分人员系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安排的,部分人员符合安置条件;玩忽职守罪中部分人员安置时具体情况彭某不知情,部分人员安置时项目组当时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彭某在担任临泉县田桥街道信访办负责人、梧桐苑项目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处理信访事项、拆迁安置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黄某7、黄某1等人财物共计51500元。分述如下:

(二)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田桥街道办干部韩某为其在老黄庄建房的哥哥韩国忠能尽快获得拆迁补偿款,委托黄某1将现金4000元送给彭某。

(三)2016年底,彭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侯某在办理户口迁移及拆迁安置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侯某所送价值7500元挂包一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书证GG图案顶级帆布斜背包照片及价格,证人韩某、黄某1、侯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2016年年初,彭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1在房屋拆迁安置中提供帮助,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20000元。2016年7月份,在阜阳市对田桥街道巡察时,彭某担心被查处,便安排项目组成员黄某2、田某2、田某1三人到李某1家中,将20000元退还给李某1。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田桥街道巡查公告,载明阜阳市巡察组于2016年7月14日至8月13日对临泉县田桥街道办进行巡察,巡察对象包括田桥街道的全体党员干部。

2、证人证言

(1)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过完春节后,其为拆迁时得到彭某帮助,送给彭某2万元现金,房屋拆迁后一段时间,彭某又通过社区干部将钱退给其。其庭审出庭称彭某安排人大概是其送钱的第二天或第三天退的钱。

(2)田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市委对田桥街道巡查期间,彭某退给李某12万元现金。其是社区干部,当时社区门口贴的有巡察公告,李某1送给彭某钱是为了多得到安置补偿款。

(3)田某1的证言证实,市委对田桥街道巡查期间,彭某退给李某12万元现金。李某1送给彭某钱是为了多得到安置补偿款,他不是老黄庄的人,是买地建的房,而且当时李某1的冷库和设备还没有评估。

(4)黄某2的证言证实,其记得是拆迁安置快结束的时候,彭某找到其说李某1去他家把钱落下了,彭某安排其和田某1、田某2退给李某12万元钱。其庭审出庭称帮彭某退钱时其用手机录音,“前天”指的是8月1日隔一天的事,“这事”指的是退2万元钱。

3、被告人彭某的供述,2016年,梧桐苑项目刚启动时,外来人员在老黄庄买地建房户李某1,为了房屋拆迁补偿及人口安置的事,晚上到万和花园小区其家中送了2万元现金。当时李某1说了几句话就走了,让其注意下抽屉,其打开后发现有2万元钱。经过思想斗争,其把钱带到项目部,安排黄某2、田某2、田某1把钱退给李某1。

(四)2017年3、4月份的一天,彭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1的妹妹黄某6在拆迁安置中提供帮助,收受黄某1所送现金7000元。2017年9月,拆迁项目组成员黄某2被司法机关立案,彭某担心自己被查处,便于2017年10月的一天晚上,将7000元退给黄某1妻子任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临泉县纪委移送函,载明2017年9月2日临泉县纪委将黄某2涉嫌骗取拆迁款的问题移送临泉县公安局。

2、证人证言

(1)黄某1的证言证实,其出庭称其因为其妹妹的事给彭某送了7000元,从其送钱到彭某退钱给其家属任某时间大概是两三天。

(2)任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份,彭某交给其7000元钱让其交给黄某1,后听黄某1说钱是黄某6的。第二天上午黄某6到其超市玩,其把钱给黄某6了。

(3)黄某6的证言证实,2017年大概3、4月份,因为其哥黄某1和项目组工作人员比较熟悉,就给黄某17000元钱让黄某1找项目组工作人员做工作,能让其也享受到安置补偿,之后其住的房屋拆迁。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其到嫂子任某开的超市玩,任某给了其7000元,说是黄某1让他转交的。这笔钱是其拿给黄某1让他帮忙做工作的钱,至于黄某1找谁其不清楚。

3、被告人彭某的供述,2017年春节后,黄某1为他小妹黄某6房屋拆迁得到安置房的事到项目部办公室送给其7000元钱,当时其没推托就收下了。后来其担心收钱的事被发现就想把钱退给黄某1。有一天晚上其到黄某1家的超市把7000元钱给黄某1老婆任某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黄某1家的超市还没有被拆迁。

(五)2018年1月4日,黄某7为感谢彭某在拆迁安置中给予的帮助,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彭某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微信转款记录,载明2018年1月4日,黄某7微信转款给彭某1万元。

2、证人证言

(1)黄某7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4日,为感谢彭某在拆迁安置中对其家人口安置的照顾,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彭某10000元。

3、被告人彭某的供述,2018年1月,黄某7用微信转给其10000元。因黄某7家房屋拆迁的事其和黄某7认识并成为朋友,2018年1月黄某7从东北回来给他刚出生的小孩办理入户,在田桥街道办其办公室聊了一会并加了微信,黄某7讲他小孩姨的户口在田桥,计生台账不在田桥,让其帮忙办理计生台账,黄某7在其办公室用手机微信给其转了10000元,其收下了。

(六)2018年10月,田桥街道满楼社区村民韦某2,为让彭某在处理与邻居土地纠纷一事上给予帮助,通过手机微信转给彭某3000元,彭某收下。2018年11月,田桥街道办收到韦某2通过微信转账给彭某3000元的问题线索,彭某得知后于2018年12月,安排朋友韦某1将3000元退给韦某2。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移送线索报告,载明2018年10月11日韦某2通过微信转账给彭某3000元。

2、证人证言

(1)徐某1的证言证实,大约在年前,韦某1到其家给其拿3000元,讲让其把钱给其父亲,后来听说其父亲给田桥街道办的彭某拿的钱,让彭某请吃饭。当时韦某1让其写了个收据,内容是收到现金3000元,日期按韦某1要求写的。当时其没把这事告诉其父亲,这钱被其用来给孩子买奶粉了。

(2)韦某1的证言证实,去年韦某2和韦广起两家打架后,有一天彭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帮忙先把原来韦某2给他拿的钱退了。过了两三天在彭某办公室讲之前他处理两家土地纠纷一事韦某2给他拿钱让他请人家吃饭,后来人没请他让其把钱退回去,彭某把钱清点后交给其,第二天其按照彭某的安排到韦某2家把钱退给韦某2儿媳妇了,具体什么时间其记不住了,其把钱交给韦某2儿媳妇时让她写了张收条,并写上钱数和日期,具体日期其记不住。

(3)韦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其为让彭某帮忙处理宅基纠纷通过微信送给他3000元钱,让彭某帮忙请干部吃饭。

3、被告人彭某供述,2018年10月满楼社区韦楼村村民韦某2和别人因为宅基地纠纷一事社区干部正在处理,韦某2找到其让我帮忙拉关系在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给予他照顾,韦某2通过微信转给其3000元其当时收下了。后来其通过韦楼村民韦某1把3000元现金退还给韦某2,当时韦某2不在家退给了韦某2儿媳。

二、滥用职权罪

2016年3月13日,临泉县国土局下发《田桥街道办事处三合社区刘园、老黄庄自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临国土资(2016)120号文件),对三合社区老黄庄整村征迁。2016年4月17日,经田桥街道党工委研究,被告人彭某任三合社区第一书记、梧桐苑项目老黄庄征迁工作组组长,负责项目实施,征迁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彭某在任三合社区第一书记、梧桐苑项目老黄庄征迁工作组组长期间,明知李某1、杨某2等人不是老黄庄村民组成员,黄某3、黄某11等人为外嫁女,未履行审核把关职责,造成国家征迁资金直接损失312984元。分述如下:

(一)2010年前后,原田桥乡李楼村李楼村民李某1、原田桥乡南张村老杨庄村民杨某1、临泉县城市执法局职工侯某、临泉县实验中学教师刘某4户在老黄庄私自购买村民土地建房。2012年至2013年期间,李某1、杨某1、刘某3户22口人迁入老黄庄。2016年8月,梧桐苑项目征迁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后,侯某通过彭某等人的帮助将全家4口人从城关街道迁到老黄庄。彭某明知李某1、侯某、杨某1、刘某4户不是老黄庄村民组成员,仍在他们提供的征迁资料上签字予以搬迁补偿,致使4户共26人违规得到安置,套取安置过渡期房租费共计19375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李某1、杨某2户口迁入资料,载明2012年年底2013年年初李某1的户口从田桥乡李楼行政村迁入城关镇刘元行政村老黄庄,迁入4人;2012年6月份杨某2家的户口从田桥乡老杨庄行政村迁入城关镇刘元行政村老黄庄,迁入7人。

(2)侯某的户口迁入资料,载明2016年8月18日,侯某的户口从城关镇幸福新村五巷迁入城关镇刘元行政村老黄庄,迁入6人。刘某的虚假户口张利于2017年11月份被临泉县公安局删除。

(3)李军、杨某2、张利(刘某)、侯某4户拆迁补偿资料,载明2016年4户在梧桐雨征迁项目中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安置人口共计26人,房屋租赁费共计193752元,另外每人27.6㎡的安置房和5㎡的商业住房。

(4)田桥街道办文件,载明杨某2、李某1、卢雅雯、常某、张利(刘某)5户26人都是以买卖宅基地建的房屋,无论其是否有常住户口,均不予安置。

2、证人证言

(1)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以前是原田桥乡李楼村李楼人,2008年前后以22万元买老黄庄黄某13的土地建的房,2013年其将全家户口从李楼迁移到老黄庄。2016年过完春节时其考虑到不是本地居民,担心无法得到拆迁补偿,送了2万元现金给彭某,之后其家房屋被拆迁,共得到安置过渡期补偿款39744元。

(2)侯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和朋友在老黄庄村民处购买一处宅基地,2016年老黄庄拆迁时期为了能得到人口安置,通过关系把一家4口的户口都迁到老黄庄。中间彭某告诉其可以以回迁的理由将户口迁到老黄庄,并给其出具证明证明其在老黄庄已实际居住达十年以上,证明信上是彭某和黄双喜签的字。共得到安置过渡期补偿款29808元。

(3)常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侯某2010年在老黄庄买过土地建房屋,2016年老黄庄房屋拆迁时已经拆除,听说老黄庄要拆迁时其丈夫侯某通过社区和派出所将其全家的户口迁到了老黄庄。赔偿款和房租费打到其名下。

(4)刘某的证言证实,其和丈夫师某的户口在临泉县户,其丈夫告诉其还有一个户口叫张利,其用张利的户口办了身份证一直没用过。2016年老黄庄拆迁时其听师某说拆迁款打到张利名下才知道张利的户口在老黄庄。张利户口名下几个人其不清楚,也不清楚在老黄庄是否有房子。

(5)师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份其妻弟在老黄庄买了地转让给其,其盖了两层楼。其妻子刘某、大儿子师栋瑜还有个农村户口名字分别是张利、刘朝云,2012年其通过韦寨派出所将张利、刘朝云的户口迁到老黄庄,一同迁入的还有其侄子刘威翔、刘战云、侄女刘梦雪的户口。2017年11月9日其将该户口注销。2016年老黄庄拆迁时其建的房子也被拆迁了,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款和二次过渡期租房款。

(6)杨某1的证言证实,2004年其在老黄庄购地建了四间三层楼房,当时没有审批。2012年将全家户口从田桥乡老扬庄迁到老黄庄,2016年房屋拆迁时户口上11人得到了安置。第一次临时安置补偿款大概2万多元,第二次大概五万多元,共81972元。为了房屋拆迁和人口安置的事其曾请彭某和常春吃过饭。

(7)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底其到老黄庄××项目组工作,在拆迁过程中有三、四户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安置补偿的,如侯坤、李某1、杨某1和一个姓师的,他们不是老黄庄本地人但在老黄庄买地建房,都得到了安置补偿。其知道这些人不符合安置条件也向彭某提出了意见,但彭某未采纳其建议。在安置补偿资料上签字都是后期补签的,签字都是彭某向田桥街道办汇报以后他先签字,项目组的工作人员再签字。

3、被告人彭某供述,其知道有几户外来户,分别是李某1、杨某1、老冯(经营馍店)、侯坤(侯某)、张利(师某)等,在协议签订时他们几乎大部分户口都在老黄庄。户口迁入老黄庄的时间其不清楚,基本都是在协议签订之前。这四户外来户都是私买土地建房,把户口整户迁移,应该不符合安置人口对象。

(二)彭某明知黄子峰之女黄某3、黄有峰之女黄某11等人在老黄庄拆迁之前已出嫁,违规为他们安置16人,造成国家征迁资金直接损失119232元。

(1)老黄庄村民黄子峰之女黄某3在老黄庄拆迁之前已出嫁,虽然户口未迁出,但计生台账不在老黄庄。黄某3和其女儿陶心怡二人不符合安置条件,黄某3为得到安置补偿,伪造离婚证明。2016年12月,黄某3提供本人和其女儿陶心怡2人的户籍资料和离婚证明等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明知黄某3不符合安置条件,仍在其征迁资料上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黄某3违规领取2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14904元。

(2)老黄庄村民黄有峰之女黄某11在老黄庄拆迁之前已出嫁。黄某11和其女儿庄某甲不符合安置条件,2017年2月,黄某11提供本人和其女儿庄某甲二人户籍资料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明知黄某11不符合安置对象,仍在其征迁资料上签字予以搬迁补偿,致使黄某11违规领取2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14904元。

(3)老黄庄村民黄某7妹妹黄某甲、黄某12玲二人已出嫁,黄某甲、黄某12玲二人不符合安置条件。2016年8月,黄某7以其父亲黄某19的名义提供黄某甲、黄某12玲的户籍资料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明知黄某甲、黄某12玲不符合安置对象,仍在其征迁资料上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黄某甲、黄某12玲二人得到安置,黄某7违规领取2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14904元。

(4)老黄庄村民黄某9之女黄某乙离婚后户口又迁回到老黄庄,并未实际居住也无计生台账,黄某乙及其女儿吴佳茵不符合安置对象。2016年11月,黄某9提供黄某乙和吴佳茵二人户籍资料,并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明知其不符合安置对象,仍在黄某9的征迁资料上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黄某乙和吴佳茵违规领取2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14904元。

(5)老黄庄村民黄某8长女黄某4、次女黄某5在老黄庄拆迁之前已出嫁。黄某4和其子王某01二人以及黄某5和其女李某01、李某02等人均不符合安置条件。2016年11月,黄某4提供本人和其子王某01二人户籍资料,并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6年12月,黄某5提供本人和其女李某01、李某02三人户籍资料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明知其不符合安置条件,仍在黄某4和黄某5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予以搬迁补偿,致使黄某4和其子王某012人以及黄某5和其女李某01、李某023人都得到安置,其中黄某4违规领取2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14904元,黄某5违规领取3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22356元。

(6)老黄庄村民黄子君之女黄某12在老黄庄拆迁之前已出嫁。黄某12和其子女侯某甲、侯某乙三人不符合安置条件。2016年12月,黄某12提供本人和其子女侯某甲、侯某乙三人户籍资料,并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明知其不符合安置条件,仍在黄某12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予以搬迁补偿,致使黄某12违规领取3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22356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黄某3、黄某11、黄某甲、黄某12玲、黄某乙、黄某4、黄某5、黄某12的拆迁补偿安置材料,证实上述几人在老黄庄拆迁之前已经出嫁,在拆迁过程中提供了离婚手续及子女的户籍信息,后分别获得安置,共计16人,房屋费用共计119232元,另外每人27.6㎡的安置房和5㎡的商业住房。

(2)田桥街道办的文件,2019年经田桥街道办认定黄某3、黄某11、黄某甲、黄某12玲、黄某乙、黄某4、黄某5、黄岭等人属于外嫁女不属于安置对象。

2、证人证言

(1)黄某4的证言证实,其结婚后户口没迁走一直在老黄庄其父亲黄某8户口名下,其离婚后其父亲在老黄庄给其××一间瓦房。老黄庄拆迁时这处房屋也拆迁了,安置人口是其和其儿子,共领取过渡期租房款14808元。

(2)黄某8的证言证实,其大女儿黄某4、二女儿黄某5结婚后户口一直未迁走,其给黄某4、黄某5各建了一间房,其两个女儿都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钱是她们领取的。

(3)黄某5的证言证实,其结婚后户口未迁走,2016年老黄庄拆迁时其父亲黄某8讲把两间老房子给其,其用这两间房子与拆迁项目组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得到了3个人的安置补偿。

(4)黄某9的证言证实,其大女儿黄凤莲离婚后户口迁回,2016年老黄庄房屋拆迁时其把以前盖得砖瓦房评估到黄凤莲名下,拆迁补偿款由黄凤莲领取。

(5)黄某3的证言证实,其结婚后户口一直在三合社区其父亲黄某10户口名下,其父亲为让其获得安置帮其办了假离婚证,其与女儿得到租房款14808元。

(6)黄某10的证言证实,其女儿黄某32015年结婚后户口一直未迁走,其听说外嫁女要享受安置必须要有离婚证,就花钱找人办了一套假离婚证。其女儿黄某3和外孙女得到安置,政府已拨付36个月的安置房租款。

(7)黄某11的证言证实,2015年其和丈夫庄道才从其父亲黄某20处花了8万元买了三间老屋和宅基地,没有购房手续,也没有向社区和街道报告。年底又加盖了四间活动板房,其和丈夫结婚后一直在老黄庄居住,2016年办理的结婚证,计生台账应该在田桥街道,具体在哪其本人不清楚。其女儿户口入到了其名下,2016年老黄庄拆迁时其得到了拆迁安置补偿和租房款,安置人口是其和其女儿。

(8)黄某12的证言证实,其离婚后带着儿子女儿一直住在老黄庄其父亲的老宅,2016年12月老黄庄拆迁时其和儿子、女儿得到安置过渡期房租和拆迁奖励,其不清楚离婚证上的日期2016年2月7日为什么和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日期2016年12月不一样。

3、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其知道有几种情况不能作为安置人口对象:1、挂户人员;2、拆迁协议签订前已死亡,但户籍未注销人员;3、外嫁女户口虽未迁出,但没有当地计生台账、独立住房且未实际居住的。黄某8长女黄某4、次女黄某5、黄某甲、黄某12等外嫁女虽户口在老黄庄,但没有当地计生台账,按照政策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其没有去计生部门核对外嫁女的计生台账在什么地方。

三、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彭某在任三合社区第一书记、梧桐苑项目老黄庄征迁工作组组长期间,在审核户口、营业执照及违建等方面,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征迁资金直接损失997731.28元。分述如下:

(一)对拆迁户口审核不严,致使21人违规安置,共造成直接损失211524元。

(1)老黄庄村民黄某1户口上有8口人,其中黄雨阳、黄一晨二人为挂户人员。2016年10月,黄某1提供了8人的户籍资料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在没有调查核实黄雨阳、黄一晨二人是挂户人员的情况下,在黄某1提供的征迁资料上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黄雨阳、黄一晨得到安置,黄某1违规领取2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和每人3万元货币补偿共计74904元。

(2)老黄庄村民黄某6户口上有3人,其中王如意为挂户人员。2017年2月,黄某6提供了3人户籍资料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在没有调查核实王如意是挂户人员的情况下,在黄某6征迁资料上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王如意得到安置,黄某6违规领取1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7452元。

(3)老黄庄村民黄某17之女黄某丙拆迁之前已死亡,户口未注销。2016年11月,黄某17提供了黄某丙的户籍资料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在没有调查核实黄某丙已死亡信息的情况下,在黄某17征迁资料上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黄某丙得到安置,黄某17违规领取1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4968元。

(4)老黄庄村民陈某1之子陈某丙拆迁之前已死亡,户口未注销。2016年12月,陈某1提供陈某丙的户籍资料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在没有调查核实陈某丙已死亡信息的情况下,在陈某1的征迁资料上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陈某丙得到安置。陈某1违规领取1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7452元。

(5)黄某13子女户籍均不在老黄庄,在拆迁安置补偿期间,黄某13提供了包括子女共14人的户籍资料,黄某13提供的14人户籍资料中11人是伪造的,其母亲在签定协议前已死亡但户籍未注销。2016年8月、11月,黄某13先后以其子黄某16及女儿黄某14的名义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14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在没有调查核实黄某13提供的户籍资料真伪的情况下,在黄某16和黄某14的征迁资料上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黄某13违规领取12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89424元。

(6)老黄庄村民黄子清户口上有3人。2016年8月,黄子清伪造2人户籍后,黄子清提供5人的户籍资料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在没有调查核实黄子清提供的户籍资料真伪的情况下,在黄子清征迁资料上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黄子清违规领取2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14904元。

(7)老黄庄村民李某丙户口上有6人,其姐李彦已出嫁多年(为重户口人员,2019年1月李某丁籍注销)。2016年12月,李某丙提供6人的户籍资料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彭某在没有调查核实李某丙提供的户籍资料的情况下,在其征迁资料上签字同意,致使李彦得到安置,李某丙违规领取1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4968元。

(8)老黄庄村民黄某1母亲柴某户口上有2人。2017年2月,柴某提供3人的户籍资料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中黄某1儿媳李某戊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户口未迁入老黄庄。彭某在没有调查核实李某戊是否符合安置对象的情况下,在柴某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李某戊得到安置,柴某违规领取1人临时过渡期安置房租费745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黄某1、黄某6、黄某17、陈某1、黄某13、黄子清、李某丙、柴某家拆迁补偿安置材料,证实黄雨阳、黄一晨、王如意、黄某丙、陈某丙、黄某13家共计14人、黄子清家共计5人(包括廖慧晴、黄彤彤)、李彦、李某戊分别获得安置,其中经调查机关核实虚假户口、已死亡未注销户口、挂户、重户、户口未迁入老黄庄人员共计21人,房屋费用共计216492元,另外每人27.6㎡的安置房和5㎡的商业住房(尚未交付)。

(2)田桥街道办文件,2019年经田桥街道办认定:陈某丙、黄某丙、黄雨阳、黄一晨、李彦、李某戊、黄如意、廖慧晴、黄彤彤不属于安置对象。

2、证人证言

(1)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其房屋拆迁时选择了8个人的货币补偿,但户口上有2个是挂户人员,当时心存侥幸没有讲这个事。拆迁期间彭某、韦新、黄某2等人都去过其家,黄某2对其家里情况非常了解。

(2)黄某13的证言证实,其在老黄庄建有两处房屋,2016年老黄庄房屋拆迁时其提供了10个人的户口薄复印件,其中6人是其在打印社办理的假户口薄,其想多安置人口当时去拆迁部找项目组的人询问,黄某2告诉其可以到打印复印店套个户口本并帮助其办理,事后其给黄某2100元。其于2016年12月把其母亲过渡期房租2484元退到项目组,2019年春节前其又领到10人的安置过渡期双倍房租49680元。其后来让黄某2帮忙办过一个假户口本,以其长女黄某14的名义为黄某14一家四口办理了拆迁安置。

(3)黄某15(黄某14)的证言证实,其有两个户口,一个是临泉县城非农业户口,一个是老黄庄农业户口,老黄庄户口名字是黄某14。其结婚后偶尔回老黄庄住,在老黄庄没有住房,2016年老黄庄拆迁时其找人在其父亲留的一处宅子上搭建了二层板房。其提供给征迁工作组李某3的户口薄、结婚证都是找人办的假证。

(4)黄某16的证言证实,其父亲黄某13为多安置人口,提供了假户口信息给征迁工作组,得到了10个人的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费。

(5)李某3的证言证实,其妻子黄某15是田桥街道老黄庄黄某13之女,黄某15户口之前在黄某13名下,现在是临泉县城。其未出具过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其没有问过黄某13拆迁补偿安置一事,其和两个孩子的户口薄复印件是假的。

(6)黄某17的证言证实,2016年签订拆迁协议时安置了4口人,实际上只有3口人,其女儿2010年去世。拆迁时其女儿户口未销户,没有工作人员找其核实过这事,但村里人和村干部都知道。2016年11月底其把房租款退给了项目部黄玉千。

(7)杜某的证言证实,老黄庄拆迁时其家里安置了5口人,2016年农历10月份其儿媳与孙女户口不在老黄庄,其拿着200元和老户口本、儿媳的身份信息交给黄某1,第二天黄某1把假户口薄办好交给其,其儿媳和孙女都得到安置和租房款。

(8)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房屋拆迁时给其安置人口6人,其儿子2013年去世但户口未注销,签订拆迁协议时其将儿子的户口也签进去,多得了1人的临时安置补偿款。

3、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其在审核黄某13、李某丙提供的资料时没有认真审核并签字。凡是假户籍信息人口、死亡未注销人口、重复人口都不符合安置条件,但是他们都得到了安置。其知道黄子清儿子达不到结婚年龄,没有办理结婚证,儿媳户口未迁入,陈某1儿子、黄某17女儿的户口其没有审查出来,主要是项目组在审核资料时没有认真审核把关并签字造成的。

(二)对营业执照审核不严,致使8户违规获得经营性面积补偿,共造成经济损失214192元。根据临泉县临国土字[2016]120号文件规定,村民在征收前利用自身合法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需提供合法营业执照和缴税证明),每平方米给予120元的经营性面积补偿。彭某对老黄庄村民提供的拆迁安置补偿资料,未进行调查核实,致使老黄庄拆迁户李某1、徐某2、任某、李某4、陈某2、朱某、陈某1、黄某18等8户伪造营业执照,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

(1)李某1经营冷冻食品生意,经营地址为皖浙农贸大市场内。李某1为获得经营性房屋面积补偿,伪造营业执照,把经营地址改为老黄庄建房处。2016年10月17日,李某1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彭某未审核李某1提供的营业执照真伪,便在李某1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予以搬迁补偿,致使李某1得以套取经营性面积464㎡补偿款55860元。

(2)黄某1在拆迁安置期间,其妻子任某在自家门面房经营超市,已获得经营性面积补偿。黄某1为获得更多经营性面积补偿,伪造营业执照,把经营地址改为本人和黄某2共同出资建房处。2016年11月25日,黄某1又以妻子任某的名义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彭某未审核黄某1提供的营业执照真伪,便在黄某1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予以补偿,致使黄某1套取经营性面积203㎡补偿款24360元。

(3)徐某2在老黄庄有门面房,从事经营性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徐某2为获得经营性面积补偿,以其儿子陈某3的名义伪造营业执照。2016年11月25日,徐某2以其儿子陈某3名义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彭某未审核徐某2提供的营业执照真伪,便在徐某2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徐某2套取经营性面积143㎡补偿款17160元。

(4)黄某18在老黄庄有门面房租赁给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黄某18为获得经营性面积补偿,伪造本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营业执照。2016年11月25日,黄某18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彭某未审核黄某18提供的营业执照真伪,便在黄某18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予以搬迁补偿,致使黄某18套取经营性面积97㎡补偿款11640元。

(5)郑某在老黄庄有门面房租赁给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郑某为获得经营性面积补偿,以其丈夫陈某2名字伪造营业执照。2016年11月25日,郑某以陈某2名义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彭某未审核郑某提供的营业执照真伪,便在郑某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予以搬迁补偿,致使郑某套取经营性面积353㎡补偿款42360元。

(6)陈某1在老黄庄有门面房租赁给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陈某1为获得经营性面积补偿,以本人名义伪造营业执照。2016年11月25日,陈某1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彭某未审核陈某1提供的营业执照真伪,便在陈某1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予以搬迁补偿,致使陈某1套取经营性面积197.6㎡补偿款23712元。

(7)朱某在老黄庄有门面房租赁给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朱某为获得经营性面积补偿,以本人名义伪造营业执照。2016年11月25日,朱某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彭某未审核朱某提供的营业执照真伪,便在朱某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予以搬迁补偿,致使朱某套取经营性面积97.88㎡补偿款11746元。

(8)李某4在老黄庄有门面房租赁给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项目组成员黄某2为获得经营性面积补偿,与李某4商议,以李某4有门面房从事经营性活动为由,伪造了李某4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营业执照。2016年12月10日,李某4与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彭某未审核李某4提供的营业执照真伪,便在李某4的征迁资料上面签字予以搬迁补偿,致使李某4套取经营性面积227.95㎡补偿款27354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李某1、黄某1、徐某2、黄某18、郑某、陈某1、朱某、李某4拆迁补偿安置材料,证实上述8户在拆迁安置补偿中获得经营性面积补偿,共计214012元。

(2)田桥街道办文件,2019年经田桥街道办认定李某1、陈某3、任某、黄某18、陈某2、陈某1、朱某、李某48户因使用了伪造的营业执照,不应当享受经营性面积补偿。

2、证人证言

(1)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拆迁过程中,伪造营业执照,变更建房地址,获得了经营性面积补偿42360元。

(2)郑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拆迁过程中,以其丈夫的名字伪造营业执照,获得了经营性面积补偿。

(3)安某的证言证实,其租用姑父陈某2老黄庄的房屋卖杂粮,房屋拆迁时其为获得补偿让其姑郑某办理了假营业执照,获得了补偿款。

(4)李某4的证言证实,黄某2在拆迁过程中与其商议以其名义办理假营业执照,后其获得补偿款27534元。

(5)于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李某4一直在广东,没有用其家门面经营过伟盛超市。

(6)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为了多得到经营性面积补偿款,找人伪造了一张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注册号是冒用他人的,获得了经营性面积补偿23712元。

(7)朱某的证言证实,其家房子在拆迁时租给一家开办汽车美容店,其为多得到补偿款找人用其身份证办了一张营业执照,得到补偿款11746元。

(8)黄某18的证言证实,其为多得到补偿款办了个假营业执照,其将复印件交给项目组后未经审查就收下了,之后其领到营业面积补偿款11640元,

(9)徐某2的证言证实,房屋被拆迁前其开了个超市,没有办理过营业执照,拆迁时为获得补偿,其找人把以其儿子陈某3名字办理的营业执照地址改为其在老黄庄的地址,得到补偿款17160元。

(10)陈某3的证言证实,其父母在家开个超市,未办理营业执照,办假营业执照的事其不清楚。

(11)黄某1的证言证实,其妻子任某经营的门面已获得拆迁补偿,其和黄某2商议伪造营业执照,变更营业地址,获得了补偿款24360元。

(12)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为了多获得补偿,找人用其经营地点在农贸大市场的营业执照变更营业地点,其把复印件和相关手续交给了彭某,在彭某的帮助下得到了补偿款。

3、被告人彭某的供述,营业执照原件都由韦新审核,其审核的是复印件,没有发现这些人提供的是假营业执照,这8户是否经营都不应该得到经营性面积补偿。

(三)对违法建设审核不严,致使黄某2套取拆迁补偿款572015.28元。梧桐苑项目征迁期间,黄某2为多获得拆迁补偿款,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经同村邻居李心田同意,把李心田以前建的猪圈改建成二层楼板房。黄某2的堂叔黄子坤、李素敏夫妇虽是老黄庄村民,但在老黄庄没有房屋,也未实际居住。为获得安置,找黄某2帮忙,经黄某2和黄子坤夫妇商议,把黄某2建成二层楼板房评估在李素敏名下,便于李素敏夫妇获得安置。2016年7月,黄某2带领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指认其建的房屋是李素敏的房屋,该房屋被评估在了李素敏的名下。田桥街道与李素敏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彭某在未调查核实李素敏住房是否为其本人实际所有的情况下,在其安置补偿资料上面签字给予搬迁补偿,致使黄某2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572015.28元,黄子坤和李素敏二人获得安置,每人27.6㎡和5㎡商业住房折合人民币297360元。根据临国土字[2016]120号文件规定及田桥街道办处田函(2019)31号文件认定,黄某2改建的二层楼板房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黄子坤夫妇二人在老黄庄没有房屋且长期不在老黄庄居住,不予安置。

1、书证

(1)临泉县监察委员会函及田桥街道办文件卷七8-10,该文件称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和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抢建的房屋不予补偿,2015年底至2016年初,老黄庄已被划为规划区,该房屋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黄子坤为临泉县第三中学正式在编的人民教师,其本人和妻子李素敏在老黄庄没有房屋且长期不在老黄庄居住,李素敏、黄子坤夫妇不应予以安置。(经调查机关核实黄某2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合计572015.28元,黄子坤、李素敏每人27.6㎡拆迁安置补偿及5㎡商业住房合计价值297360元)

2、证人证言

(1)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底其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私下将猪圈改成二层房屋,梧桐苑项目成立后,其告诉彭某其婶子李素敏户口在老黄庄但没有房屋,无法获得安置房,想将其在老黄庄改成的房屋评估在李素敏名下,其获得补偿款,李素敏获得安置房,彭某同意。

3、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其按程序审核时不知道李素敏借黄某2的房子评估并签订协议,签协议时其认为李素敏有房子,黄某2告诉其时其才知道李素敏没有房子。

另查明:案发后,临泉县监察委员会对彭某持有的GUCCI包进行扣押(价值人民币7500元),彭某退出14000元。

本案综合证据:

1、书证

(1)立案决定书,载明临泉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4月20日对彭某涉嫌职务违法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载明本案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3)干部任免审批表,载明1998年至案发彭某在临泉县政府工作。

(4)前科证明,载明彭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5)到案经过,载明2019年5月17日,彭某在他人陪同下到临泉县纪委监委谈话室配合组织了解情况。

(6)扣押、交款书证,载明案发后临泉县监察委员会对彭某持有的GUCCI包进行扣押(价值人民币7500元),彭某退出14000元,黄某6退出7542元,黄某13、黄某16退出1100元,郑某退出42712元,徐某2退出17160元,陈某1退出31164元,李某1退出95424元,侯某退出29808元,李素敏退出574574.8元,黄某15退出29808元,黄某1退出74904元,黄某1退出33840元,黄某18退出11640元,黄某13退出56032元,张利退出37260元,黄某3退出14904元,黄友峰退出9936元,李某1退出4968元,李某4退出27354元,朱某退出11746元,黄某11退出14902元,黄某6退出7000元。

(7)关于临泉县田桥街道办三合社区征迁项目的相关书证,证实彭某作为田桥街道信访办主任、三合社区第一书记,负责梧桐苑项目征迁;文件规定外嫁女户口未迁出,有当地计生台账、有独立房屋且确实长期居住在本地的可作为安置人员,拆迁协议签订前已经死亡户籍未注销、非拆迁地居民的挂户人员、私卖土地建房的不属于安置人员,对于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经营性面积补偿,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房主确系被征地的常住人口,且属一户一宅的,可根据安置人口人均不多于60平方米补偿。2016年10月7日,临泉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记录显示梧桐苑为二级规划区,经测算的回购安置房价格为4300元。对于5平方米商业用房,按照安置人口数每人3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货币化补偿。

2、被告人彭某的供述,1992年4月至2015年8月在田桥乡政府工作,2015年8月至今在田桥街道办事处工作,先后担任田桥乡组委,司法所长,信访办主任。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兼任田桥街道办三合社区第一书记。街道办事处派其任三合社区第一书记主要工作是负责三合社区老黄庄梧桐苑项目的拆迁。经田桥街道办领导研究,其任梧桐苑项目的负责人,负责梧桐苑拆迁的全面工作,对征迁工作负总责,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分工及管理,街道办工作人员有李某2与韦新二人。李某2负责协助其工作,韦新负责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档案资料整理及后勤工作。项目组另有三合社区工作人员田某1、黄虎、黄双喜、田某2、黄玉千等五人和项目组聘用干部黄有海、黄某2等人,他们三个都是三合社区老黄庄的人,对老黄庄群众比较熟悉,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宣传动员,领着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指认评估房屋、丈量土地、领着被拆迁户到项目组签订协议、催促群众搬迁等工作。梧桐苑项目征地范围为三合社区老黄庄,共涉及拆迁户200多户,拆迁安置人口900多人,300多亩土地。临泉县国土局以临国土字[2016]120号文件对《田桥街道办事处三合社区刘园、老黄庄自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老黄庄拆迁工作自2016年3月13日开始启动。项目部正式成立时间是2016年6月12日,工作组正式入驻启动。其一直在三合社区老黄庄梧桐苑项目办负责拆迁安置工作,所以对临国土字[2016]120号文件的具体内容比较熟悉。文件内容包括:一是拆迁范围及标准,二是安置人口认定,三是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安置,四是特殊规定,单指非农业人口,五是房屋拆迁补助及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六是安置地点是梧桐苑安置区,七是征迁时间安排及奖励标准,大概就是这些内容。临泉县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8月下发了临政办[2016]36号文件《关于印发临泉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办法,规定被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在梧桐苑项目中,不要安置房的被拆迁户可以按27.6㎡每平方米4300元,另加每人5㎡的商业住房折合人民币30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有营业执照的经营性面积不受人均60㎡的限制,根据实际经营面积补偿。其在梧桐苑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以上两个文件执行。项目组全体成员根据点名册实行每天两次点名,早上布置拆迁工作任务,下午兑现工作进度。其是梧桐苑项目部的负责人,同时是街道办联系三合社区的干部、三合社区第一书记,主要代表三合社区、街道办社区干部、项目组组长对重新整理好的拆迁资料进行审核把关,组织相关人员和部门对上述资料真实性、家庭人口情况、被拆迁房屋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梧桐苑项目组拆迁安置的工作流程,首先由项目组工作人员入户宣传拆迁政策,动员群众做拆迁准备工作,群众同意拆迁后,由黄双喜、黄某2、黄有海等人带领评估公司评估人员入户对被需要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单,然后被拆迁户的户主或家庭成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经本人核对无误的评估单,由工作组成员陪同到项目部找韦新,经韦新收集被拆迁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初审把关后与被拆迁户签订协议,一户一卷整理归档,然后由其组织项目部成员黄双喜、黄玉千、黄某2、黄有海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共同对整理好的卷宗人员户口信息、房屋情况和门面房经营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共同审核把关,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其来决定分批次上报街道党工委,由党工委研究同意,报国土局审核盖章,报城投公司拨款,城投公司通过徽行或建行把补偿款拨付到被拆迁户提供的银行账户。其共分11批次逐户在党工委扩大会上向党工委班子成员汇报每户的补偿金额及人口安置情况,党工委根据其汇报的情况研究每户是否应当予以安置。在街道汇报群众拆迁安置情况时,街道主要领导一般都会问有无违法建筑,是否审核公示,是否符合规定等。其一般都是回答经项目组审核后,都符合规定。其在《田桥街道房屋搬迁补偿款登记表》和《田桥街道三合社区老黄庄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了。签字的目的主要是对群众的拆迁安置补偿资料的审核把关。

另有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提交的证据:

1、黄某11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一份;

2、黄某7妹妹田丽萍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离婚证原件各一份;

3、韦某2退款纸条原件一份;

4、梧桐苑围墙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5、临泉县监察委员会[2016]48号对彭某处分文件一份;

6、三合社区梧桐苑项目组成员拆迁分工资料复印件一份;

7、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2017]6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8、临泉县国土局[2016]158号、[2016]120号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9、安置房回购协议复印件一份;

10、临泉县人民政府[2017]32号、33号文件由皖西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签收资料复印件一份;

11、田桥街道三合社区房屋搬迁补偿款登记表原件三份;

12、黄仁氏火化证原件一份;

13、黄子星孙女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14、黄某5计生台账复印件一份;

15、黄某16房屋评估单复印件一份;

16、录音及录音记录一份;

17、黄某7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

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彭某及辩护人提出彭某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第1起、第4起彭某对收钱的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李某1、黄某1、黄某6的证言证实,彭某身为田桥街道梧桐苑项目组拆迁工作组的负责人,明知他人有具体委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担心被查处而退款,其行为应以受贿论处。证人李某1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当庭出示的录音一份,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应采信其庭前证言。彭某及其辩护人称第5起、第7起与其职务无关,彭某对上述二起收受他人钱款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卷彭某的履历说明、任职文件等书证证实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利用的职务和职责。故以上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彭某及其辩护人称第6起与彭某职务无关,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

关于被告人彭某及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卷证据书证拆迁补偿协议及田桥街道办出具的说明与证人李某2、李某1、杨某2等人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彭某作为梧桐苑拆迁项目征迁工作的负责人,在明知李某1、杨某2、刘某、侯某不符合补偿安置对象的情况下而签字同意上报,对拆迁资料已明确证实被安置对象为外嫁女的情况下,仍然同意补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彭某及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卷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均能证实彭某身为梧桐苑项目征迁工作负责人,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调查核实,致使21人违规获取安置补偿,使8户在拆迁安置中获得经营性面积补偿,其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15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2984元;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97731.28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本案部分赃款已退出,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社会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彭某违法所得515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2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纪付刚

审 判 员  曹剑锋

人民陪审员  韦士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魏帅帅

书记员韦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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