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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供述是什么意思,怎么才算如实供述?
来源: | 作者:上海24小时律师在线 | 发布时间: 2022-04-10 | 5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刑法第67条第1款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故“如实供述”的前置时间节点应当是自动投案之后。但对于“如实供述”的后置时间节点刑法却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如实供述”应当具有“及时性”,但对于什么是“及时性”并无统一定论。所以说,如何界定“如实供述”的时间点已成为实践难点。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我救济的措施之一,可以获得法院从轻处罚,但是法律上如实供述罪行是什么意思,很多人不知道,那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实供述是什么意思,怎么才算如实供述?

一、如实供述罪行是什么意思

  首先,关于如实的标准:供述自己及与自己相关的犯罪事实。供述内容和犯罪人主观记忆相符。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即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但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看法,进行辩解,仍属于如实供述。

  其次,关于如实的范围: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影响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最后,关于如实的程度: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二、如何认定主动供述罪行

1、投案交待的必须是犯罪事实。

如果投案人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2、投案人交待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

投案人交待的是自己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也包括与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实,如果投案人只交待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3、投案人必须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投案人应当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原本本地交待清楚,不虚构、不伪造、不避实就虚、不避重就轻、不推诿塞责,否则不构成如实交待,也不能认定自动投案,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三、区分情形合理界定“如实供述”时间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出现了两个时间节点:一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可见,以上文件在处理“如实供述”时间点时视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区别对待,应当说,典型的“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应当是指第一种情形,即在自动投案后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前。至于第二种情形,不能直接得出只要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的都能认定为自首,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这一种情形,否则不符合自首节约司法资源、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制度价值。

更多关于界定“如实供述”时间点,感兴趣的可以阅读陶维俊发布在检察日报的《区分情形合理界定“如实供述”时间点》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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