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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如民事案件晏律师团队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来源: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 | 作者:shenru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75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申如民事案件晏律师团队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3月21日,原告周某因牙列不齐至被告处进行牙齿正畸治疗,被诊断为:安氏I类骨性II类,治疗计划为:1、直丝弓矫治;2、不拔牙,上下切牙邻面去釉,排齐牙列,整平牙弓,维持磨牙中性关系,面型基本不变。自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原告多次在被告处就诊,期间多次向主治医生反映牙齿疼痛,但主治医生未予以重视,未采取处理措施。2017年6月12日,原告两颗上门牙出现牙槽骨吸收,主诊医生不仅未采取相应措施,还通过植入支抗钉的方式继续对原告的牙齿施加外力。随后,原告又多次前往被告处复诊。2018年1月31日,原告复诊时,主诊医生方才发现原告两颗上门齿牙槽骨、牙根吸收量已超过正常范围,并告知其两颗上门齿会脱落,功能已丧失。2018年2月6日,原告再次要求确认其牙齿是否已丧失功能会脱落,主诊医生承认其确有过错。但次日被告即告知原告,主诊医生对原告牙齿情况发生误解,原告牙齿不存在问题,并且告知原告一切诊疗继续按照常规进行,双方遂产生纠纷。后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将原告牙齿托槽拆除,按照诊疗规范为原告安装保持器,在合理的保持时间内安排医生配合原告复诊;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956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2760元、营养费360元、护理费720元、牙间刷费用1543.2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后续牙齿种植费76,000元等各项损失的50%,即51,169.60元;3、请求判令被告全额赔偿原告律师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500元,共计17,500元。

原告周某委托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晏律师和王律师提供委托人与上海市静安区某牙病防治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法律服务。   
上海申如民事案件晏律师团队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结果:被告上海市静安区某牙病防治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赔偿款18,8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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