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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再犯非法经营,男子被判刑2年
来源: | 作者:上海律师咨询 | 发布时间: 2021-06-28 | 691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人洪某昕、朱某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洪某昕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近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洪某昕、朱某双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被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20年3月至8月,被告人洪某昕非法购买汽油后,雇请被告人朱某双在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某有限公司厂房内向不特定人员销售汽油,销售数额达19万余元。被告人洪某昕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朱某双非法获利4千余元。后被告人朱某双在销售汽油时被群众举报至金寨县应急管理局,被当场查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某昕、朱某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洪某昕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洪某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撤销对罪犯洪某昕宣告缓刑的部分,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朱某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被告人洪某昕违法所得10000元、朱某双的违法所得4200元;扣押在案的江铃牌货车一辆、油罐箱一个及箱内汽油、蓄电池一个、现金460元依法予以没收。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为了一己私利,经营销售未经许可经营的危险化学品,须知这些危险化学品不仅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也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希望广大群众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购买使用不法分子经营销售的非法产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如果遇到正在销售非法产品的不法分子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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