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电话:150-2676-5405
律师咨询:
免费咨询律师
目前已经帮助过193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高颖 律师
目前已经帮助过
张瑶 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免费咨询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免费咨询律师
目前已经帮助过
秦婧 律师
上海民事律师咨询团队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 | 作者:shenru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747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件基本情况:2014年4月3日 ,原告将上海市长宁区某幢楼1楼租赁给案外人王某。之后,被告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房屋为涉讼房屋,房屋租赁期为五年。2016年9月,原告将房屋从王某处收回,并书面告知被告孙某,自此被告孙某与原告继续履行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建立租赁关系。因被告孙某拖欠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用,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委托律师致函公告,要求被告在约定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置之不理。 
原告方某与被告孙某以及第三人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某委托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和晏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原告方某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孙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确认被告孙某和第三人王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3、判令被告孙某支付暂计至起诉日止的房屋租金92,400元,水电煤费用7,538.46元;4、判令被告与王某立即共同返还上海市长宁区二楼建筑面积90平方米房屋。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2、确认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3、判令被告与第三人立即共同返还涉诉房屋;4、判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自2017年5月14日至实际返还涉诉房屋之日止,按每月23,100元 计算。


判决结果:一、确认原告方某与被告孙某就上海市长宁区二楼房屋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二,确认被告孙某与第三人王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中涉及上址房屋转租条款无效;三、被告孙某与第三人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址房屋共同返还给原告方某;四、被告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某支付房屋占用费(以每月23,100元计,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方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知识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和转载,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法律具有一定时效性,本站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或者咨询律师;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上海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上海律师网www.110lawyer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