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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以侵害知情权判决二手车交易纠纷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上海律师咨询24小时在线 | 发布时间: 2021-03-18 | 661 次浏览 | 分享到: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鉴于薛先生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在交易活动中付出了一定的成本,被告郑某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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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二手车虽然经济实惠,却存在一定的风险。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从事二手车买卖的郑某因侵害了薛先生的知情权,不仅要退还购车款,还要赔偿损失。

  2019年8月开始,郑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大量车辆出售信息。2020年4月26日,薛先生联系郑某,双方通过微信协商购买一辆价格在11万-12万之间、车况良好的二手车,薛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定金5000元。

  过了两日,郑某通过微信联络薛先生已经找到车源,并保证车辆无碰撞,发动机变速箱无大修,无泡水无火烧等,车辆公里数3.2万公里。双方在微信中约定车款11.6万元,而后,薛先生陆续支付车款。

  同年5月12日,郑某将车辆过户到薛先生名下,薛先生领取了新车牌,办投保车险。

  一切手续都办好了,交付车辆时,薛先生发现了“异样”: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他发现这辆二手车曾于2020年3月14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定损为全损车,维修费6.78万元。实际行驶公里数在2020年1月15日就达到了8.4万余公里。

  花了十几万,买了辆“事故车”,里程数还被修改了!

  2020年9月16日,薛先生将郑某起诉到法院,不仅要求“退一赔三”,还要求赔偿保险费等经济损失,合计5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郑某作为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应如实告知消费者交易的标的物的真实情况。

  由于其非原车主,在案证据难以证明郑某故意告知薛先生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难以认定其构成欺诈,故不能支持薛先生要求三倍赔偿购车款的请求。

  虽然不构成欺诈,但郑某未履行二手车经营者相应的如实告知标的物真实情况的义务,导致薛先生主观上对车辆的性能产生了错误认识,对车辆状况产生了重大误解,从而作出了以11.6万元价格购买车辆的决断,构成重大误解,侵害了薛先生对涉案车辆品质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鉴于薛先生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在交易活动中付出了一定的成本,被告郑某需赔偿。

  综上,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郑某返还薛先生购车款11.6万元,赔偿手续费损失、公证费损失、经济损失合计15.3万余元。

  据了解,2020年,鹿城法院受理了11起因二手车买卖引发的纠纷。法官提醒,消费者买二手车应尽量选择大型车商,在选购二手车时,要查验车况、维修记录、里程数是否被修改、重要配件是否被更换,及能否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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