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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团伙多次诈骗所得369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以诈骗罪被判刑
来源: | 作者: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1-03-17 | 760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人谢某伙同徐某团伙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自2014年起,徐银平(已判刑)先后网罗刘吉、曹某某、温志伟、梅华安、张正胜、张正蒯、罗朝丞、左帅旗、李金文、徐某、李阳、张开锋、封某(均已判刑)、江某某、邓某某、曾某、徐敏明、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谢振豹等多人,结成团伙,以民间借贷为诱饵,实际以“履约保证”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下大幅虚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带被害人至银行转账取现,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金额现金的假象,并诱骗被害人签署空白内容的房产买卖、租赁合同,让被害人办理抵押房产借款及委托处理房产等公证手续。尔后,又惯以“行业操作惯例”等为由,定期让被害人反复上述签写借条及银行转账取现过程,以获取被害人多次借贷的虚假凭证,并制造理由,拒绝被害人还款。嗣后,在徐银平的安排下,伺机以上门索债、强占房屋、进行民事虚假诉讼、网签房产限制交易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讨多份借条总计金额的钱款,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委托处理房产公证文书等将被害人的房产过户或变卖牟利。至案发,徐银平等人团伙共实施诈骗24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694万余元,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1,46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谢振豹根据徐银平的指使,参与制造虚高账目流水及上门索债、强占房屋等,共参与作案2起,诈骗金额765.29万元,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161.29万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谢振豹在山东省聊城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或宣读了被害人黄某1、石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抓获经过》,相关借条、收条、《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黄某2、沈某某、曹某某、封某、徐某、江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振豹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谢振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振豹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谢振豹伙同徐银平团伙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徐银平团伙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条、走虚假银行流水,借机垒高被害人的债务;通过网签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抵押房产借款公证、全权委托他人处理被害人房产的公证,在故意制造被害人违约后,利用前述公证文书,将被害人房产过户至团伙控制人名下,并通过上门闹事、占房逼迫等方式,将被害人房产占为己有、变卖获利,徐银平团伙的行为符合“套路贷”诈骗构成要件,谢振豹明知团伙成员系实施“套路贷”诈骗骗取他人钱财、房产,仍多次参与至黄某1家上门闹事“清房”,为团伙成员逼走被害人、非法占有被害人房产提供帮助,还跟随团伙成员前往银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对谢振豹应以诈骗罪共犯认定。
被告人谢振豹受他人指使参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振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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