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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泰州多个酒店!五人多次介绍卖淫被判刑
来源: | 作者: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1-03-02 | 41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三名男子和两名女子因介绍卖淫罪被判刑其中一名男子还涉及盗窃罪,最终涉案人员全部落网。
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282刑初60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男,1996年4月25日出生,无业,住靖江市。曾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6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不予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男,1996年2月18日出生,无业,住靖江市。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亮,男,2001年1月1日出生,无业,现典居在靖江市。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陆*进,江苏江**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钱*,女,1979年3月6日出生,酒店职员,住靖江市。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2021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人,江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个体,住靖江市。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2021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毅,安徽宝*律师事务所律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20〕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陈*、黄*亮、钱*、王某甲犯介绍卖淫罪,

  被告人蔡*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于2021年1月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志强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介绍卖淫罪2020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钱*、王某甲、陈*、黄*亮、蔡*介绍高某某、蒲某某、缪某某、董某某向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钱*、陈*介绍高某某、蒲某某、缪某某卖淫各1次,被告人王某甲介绍高某某、蒲某某卖淫各1次,介绍缪某某卖淫2次,被告人黄*亮介绍蒲某某卖淫4次,介绍缪某某卖淫1次,被告人蔡*介绍缪某某、董某某卖淫各1次。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蔡*介绍缪某某在靖江市格*酒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黄*亮卖淫。被告人蔡*非法获利人民币50元。

  2.2020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钱*、王某甲、陈*介绍高某某至徐某某家中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卖淫。被告人钱*、王某甲、陈*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200元和200元。

  3.2020年6月5日晚,被告人钱*、王某甲、陈*、黄*亮介绍蒲某某至徐某某家中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卖淫。被告人钱*、陈*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和100元。

  4.2020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钱*、王某甲、陈*介绍缪某某至徐某某家中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卖淫。被告人钱*、王某甲、陈*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200元和200元。

  5.2020年5月,被告人黄*亮与他人介绍蒲某某在靖江市斜桥镇科*酒店以人民币800元和500元的价格向马某卖淫2次。

  6.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黄*亮介绍缪某某在靖江市体育中心停车场内的车上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卖淫。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7.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黄*亮与他人共同介绍蒲某某在靖江市格*豪泰酒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卖淫。

  8.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蔡*介绍董某某在靖江市汉*酒店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卖淫。被告人蔡*非法获利人民币150元。被告人蔡*、陈*、黄*亮、钱*、王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蔡*、陈*、黄*亮、钱*、王某甲及各辩护人均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徐某某、马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蔡*、陈*、黄*亮、钱*、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盗窃罪2020年3月22日至同年4月9日,被告人蔡*与顾*(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先后在靖江市南环花苑一区、御水湾二期等小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自他人停放的未上锁汽车内盗窃作案5起,窃得现金人民币2805元及价值人民币205元的香烟等财物,上述财物计人民币3010元。

  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蔡*与他人自杨某停放在靖江市南环花苑一区的车牌为苏M×××**号汽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700元及价值人民币41元硬中华香烟1包。

  2.2020年4月2日1时许,被告人蔡*与顾*等人在拉拽王某乙停放在靖江市南环花苑一区的车牌为苏F×××**的汽车车门准备盗窃时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3.2020年4月3日1时许,被告人蔡*与顾*等人自刘某停放在靖江市御水湾二期地下车库的车牌为M***FS号汽车内窃得价值人民币41元硬中华香烟1包及澳洲油桃3个

  4.2020年4月8日0时许,被告人蔡*与顾*自蔡某乙停放在靖江市江澄苑小区二区的车牌为苏M×××**汽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90元及价值人民币82元的硬盒中华牌香烟2包。

  5.2020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蔡*与顾*自居某停放在靖江市莲沁苑小区二区的车牌为苏M×××**的汽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5元及价值人民币41元的硬盒中华牌香烟1包。被告人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曹*根、范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刘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蔡*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了靖江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钱*、王某甲的平时表现、社区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调查,该局调查后认为钱*、王某甲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钱*、王某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600元,并分别预缴了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各10000元。被告人黄*亮预缴了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调查评估意见书、缴费发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陈*、黄*亮、钱*、王某甲自行、结伙或与他人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蔡*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蔡*犯有两罪,应数罪并罚。蔡*、陈*、黄*亮、钱*、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因蔡*有劣迹,故酌情从重处罚。钱*、王某甲退出了违法所得并预缴了财产刑保证金,黄*亮预缴了财产刑保证金,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陈*、黄*亮、钱*、王某甲犯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蔡*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意见相关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黄*亮的辩护人提出的对黄*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黄*亮的犯罪情节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综合考量,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钱*、王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对其等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均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亮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罚金已预缴。)

  四、被告人钱*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五、被告人王某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六、责令被告人蔡*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零十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杨*玉人民币二千七百四十一元,发还被害人刘*莉人民币四十一元,发还被害人蔡*华人民币一百七十二元,发还被害人居*人民币五十六元。

  七、追缴被告人蔡*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元,追缴被告人陈*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连同被告人钱*、王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黄 赌”是社会的毒瘤,

  是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的温床,

  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危害社会安定,

  也是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卖淫嫖娼行为是违法行为,

  是一种不正的社会风气,

  对群众的精神文明有着很坏的影响,

  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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