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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如刑事案件律师办理代某涉嫌容留卖淫案件
来源: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 | 作者:shenru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112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申如刑事案件律师办理代某涉嫌容留卖淫案件
  代某涉嫌容留卖淫案件基本案情:
  2018年4月,犯罪嫌疑人代某因涉嫌容留卖淫被抓,其中一个小姐被嫖客捅伤,后嫖客跳楼自杀,小姐与嫖客均未死亡。代某讯问时拒绝承认所有内容,坚持自己开理发店。
  上海申如刑事案件律师办理代某涉嫌容留卖淫案件律师办案经过:
  2018年4月19日,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团队接受委托后,由刑案律师鲍律师办理,经过会见嫌疑人代某,进一步了解案情后,积极准备案件相关材料,依法为代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上海申如刑事案件律师办理代某涉嫌容留卖淫案件处理结果:
  公安局依法审查后,批准了代某的取保候审的申请。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上海申如刑事案件律师办理代某涉嫌容留卖淫案件与案件有关的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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