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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如刑事律师团队办理马某盗窃罪案件
来源:​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 | 作者:shenru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104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以及2018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先后两次至普陀区大渡河路某点,盗取该店待售的一件CHAMPION连帽衫,一件深灰色EMPORIOARMANI棉服、一个GUCCI黑色钱包、一双MAISONKITSUNE袜子,共计价格人民币12770元。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家属委托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为被告人马某提供法律服务,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律师和杜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律师和杜律师接受委托后,去普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向办案机关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某取保候审,期限从2019年2月25日起算,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执行。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意见,可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亦可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预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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