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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受精卵,任何一方无需对其不知情情况下“代孕”所生的子女承担法律责任——王某某诉张某某生育选择权纠纷案
来源: | 作者: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1-01-21 | 48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对其共同提供精子和卵子的胚胎享有共同的胚胎处置权。孩子的出生必须征得夫妻双方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夫或妻任何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生出孩子,侵犯了不知情方的生育选择权,此时,不知情方只能视为一个单纯的捐精(卵)者,无需承担对出生子女的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生育选择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人类辅助生殖领域。张某某应享有生育选择权,在本案中具体体现为胚胎处置权。张某某是“王某三”遗传学父亲,张某某与王某某共同拥有“王某三”胚胎的处置权,“王某三”之出生应取得张某某的知情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张某某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王某三”之出生,侵犯了张某某的生育选择权,违背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伦理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某可视为一个单纯的捐赠精子者,其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王某某要求王某三由张某某抚养,理由不成立。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个人需求的多样化,“试管婴儿”已成为不孕不育夫妇普遍采用的生育方式,由此引发的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增多,本案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试管婴儿”生父应享有胚胎处置权,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对在其不知情情况下生下的“试管婴儿”,其无需负担作为父亲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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