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电话:150-2676-5405
律师咨询:
免费咨询律师
目前已经帮助过193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高颖 律师
目前已经帮助过
张瑶 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免费咨询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免费咨询律师
目前已经帮助过
秦婧 律师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相关法律及量刑标准
来源: | 作者:110lawyers.com.cn | 发布时间: 2023-07-03 | 419 次浏览 | 分享到: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相关法律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量刑标准

(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八条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相关法律知识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和转载,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法律具有一定时效性,本站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或者咨询律师;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上海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上海律师网www.110lawyer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