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
(国办函〔2007〕65号)
公安部、工商总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如下:
2005年国务院公布了条例,确立了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查处传销行为的机制,并明确了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都有受理举报和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的职责,同时还规定了案件移送制度。依照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都应当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并依照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对传销行为予以认定。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对经侦查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部门查处。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六日
被渣男欺骗感情可以起诉吗?
合同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本
个人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
集资购房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协议范本
个人房屋装修合同
私人房屋修建合同范本
抵押协议书
航空运输合同范本
拍摄合同
商品房定金协议
二手车买卖合同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二手房买卖合同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和转载,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法律具有一定时效性,本站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或者咨询律师;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上海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上海律师网www.110lawyer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