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分为强制性强制措施和任意性强制措施,其中取保候审作为强制性强制措施需要事前经过审查批准方可实施,同时也是众多犯罪嫌疑人家属最为关心的问题。在此将我所最近取保候审成功的一则案列作为示例予以讲解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分为强制性强制措施和任意性强制措施,其中取保候审作为强制性强制措施需要事前经过审查批准方可实施,同时也是众多犯罪嫌疑人家属最为关心的问题。在此将我所最近取保候审成功的一则案列作为示例予以讲解: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将自己的手机借给钱某某告知其支付宝支付密码,对于钱某某借手机的用途犯罪嫌疑人并不知晓。2021年4月1日,犯罪嫌疑人通过查看支付宝转账记录发现有好几笔收入及转出的账单,但是对于收入的来源以及转出给谁均不知晓,且在发现这些现象后犯罪嫌疑人就不再将手机借给钱某某,直至犯罪嫌疑人被抓后才从警官处得知手机被用来走账洗钱。2021年4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对王某某进行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申请人:陆平辉,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刑事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理由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的罪名是诈骗罪为经济类犯罪,系非暴力性犯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理由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其近亲属愿意以财产担保或提供保证人担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保证他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1)遵纪守法;(2)经传唤及时到案;(3)不干扰证人做证;(4)不做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理由三、客观上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支付宝虽有走账,但其只是正常的将手机借给钱某某,对钱某某用其手机走账并不知情,且在整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未曾获利。主观上犯罪嫌疑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亦不存在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并且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都能如实陈述,毫无隐瞒,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行为对于侦破案件及后期的调查取证都起到重要作用,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严重的不良后果。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可教育挽救性较高,在羁押期间,已经受到了该有的教育与惩罚,经过这段时间的反思和悔过,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此深表悔意,故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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