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日期】 2005.06.30
【实施日期】 2005.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监所管理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涉及民事诉讼的能否出庭应诉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公安厅监管处: 你处《关于看守所在押人员涉及民事诉讼的能否出庭应诉的请示》收悉。经商公安部法制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批复如下: 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的民事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在押人员被羁押的特殊性,为了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和监管安全,在押人员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在押人员必须出庭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同时经办案单位批准,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回所。如果在押人员因其案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实不宜离所出庭,看守所可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被渣男欺骗感情可以起诉吗?
合同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本
个人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
集资购房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协议范本
个人房屋装修合同
私人房屋修建合同范本
抵押协议书
航空运输合同范本
拍摄合同
商品房定金协议
二手车买卖合同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二手房买卖合同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和转载,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法律具有一定时效性,本站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或者咨询律师;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上海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上海律师网www.110lawyer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