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公房征收补偿款分割纠纷中,同住人认定需要当事人户口迁入后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满一年。但是,也存在着一些案例,户籍人口在系争房屋内没有实际居住,法院也会判其拥有部分征收补偿利益。本案即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个案件。
案情简介:
老蔡有一儿蔡某奋与一女蔡某芬。蔡某奋与梅某结婚,育有一子蔡某俊。蔡某芬与罗某结婚,育有一子罗某非。
老蔡家有一套公房,老蔡去世后该公房的承租人变更给了梅某。2017年,该套公房被征收,梅某作为房屋承租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共得征收补偿款390余万元。
房屋被征收时,该户在册户籍四人,分别为蔡某奋一家三口及蔡某芬,房屋由蔡某奋一家实际居住。蔡某芬由于结婚,户籍曾于1985年迁出,后2004又将户籍迁回,但户籍迁回后其从未居住系争房屋。
因对补偿款分割无法达成一致,蔡某芬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1/4及99万余元。
庭审时另查明,罗某在婚前曾获单位补贴购房,1999年罗某与蔡某芬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归罗某所有,蔡某芬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后该房屋通过买卖方式转让给了罗某非。
一审法院判决:
蔡某芬应分得征收补偿款共计90万元。
一审判决后蔡某奋一家不服,其认为:
蔡某芬1985年户口迁出后未实际居住,属于“空挂户口”;罗某福利分房虽为婚前取得,但其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蔡某芬放弃房屋产权的行为应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不能据此认定其没有获得过福利分房。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在大多数公房征收补偿款分割纠纷中,同住人认定需要当事人户口迁入后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满一年。但是,也存在着一些案例,户籍人口在系争房屋内没有实际居住,法院也会判其拥有部分征收补偿利益。本案即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个案件。综合来看,法院的判决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 系争房屋来源为原被告父母,原被告对系争房屋承继地位平等;2. 蔡某芬户口系从系争房屋迁出,也曾居住过系争房屋;3. 罗某福利分房为婚前取得,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 基于系争房屋面积、结构,蔡某芬离婚后无法实际入住。
当然,法律实务中也存在着大量因未“实际居住”而被判定为“空挂户口”,进而分文未得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