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x盗窃案
案件类型: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刑初478号/刑事一审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x。
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浑南检刑检刑诉〔2020〕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x江、检察官助理殷x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王x在沈阳市浑南区华发首府地下车库内,发现被害人李某停放的车辆(红色特斯拉,牌号辽A×××××)车门未锁,遂将该车后备箱打开,盗走贵州茅台酒(53度飞天茅台5**ml)2箱,共计12瓶。经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茅台酒价值人民币33600元。
被告人王x于2020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x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