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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房屋买卖期间房主能使用房子算是违约吗
来源: | 作者:上海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2-03-09 | 396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买了二手房,合同双方约定时间2020年3月30日前交付房屋,这句话是指原房主必须继续住在房子里吗?现在这个房子已经是我的了,我可以让他们现在就搬走吗?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那么,房屋买卖期间房主能使用房子吗,买卖期间使用房子算是违约吗?

上海房产律师:房屋买卖期间房主能使用房子算是违约吗

网友法律咨询:

我买了二手房,合同双方约定时间2020年3月30日前交付房屋,这句话是指原房主必须继续住在房子里吗?现在这个房子已经是我的了,我可以让他们现在就搬走吗?

上海房产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期间,出售方能不能使用房屋,要看双方在销售合同是有不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在交付前,出售方可以继续使用房屋。

既然合同已经约定了交付时间,那么原房主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2020年3月30日再将房子交付给你,哪怕你已经全部付完房款,但是按照合同约定,原房主在交房日期之前仍然具有使用权,你无权让他们在约定日期之前搬走。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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