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事律师代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基本案情:
被告一与被告二系被继承人王某的父母,被告三系被继承人与案外人朱某所生之子。2017年8月16日,被继承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称今借原告人民币玖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条上注明玖万元均卡转至被继承人尾号为3581的银行账户,归还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嗣后原告依约借款,但改款至今尚未归还,三被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上海民事律师代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律师办案经过:
2017年10月30日,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团队接受委托后,指派王律师和陆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经过与原告当事人的交谈,对案情有了更详细的了解,并积极准备诉讼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搜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上海民事律师代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案件处理结果:
一、三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9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388.8元,减半收取计1,194.4元,由原告负担597.2元、被告负担572.2元。
上海民事律师代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