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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力度
来源: | 作者: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1-03-02 | 5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修改了奸淫幼女罪,增加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充分结合社会发展实际,对于我们社会生活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热点及时作出了立法回应。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0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已于昨日,也就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了。

1

  增加了强奸罪从重处罚情节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

  增设第236条之一

  对未成年女性保护更加完善,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明确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未成年女性是否同意,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就是说,就算14-16周岁未成年女性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奸罪了?

  是的,要不怎么说新规定对未成年女性保护更完善了呢

  3

  猥亵儿童罪的修订

  明确对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情形将猥亵儿童罪单列,不再作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补充。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新旧法条对比

强奸罪新旧法条对比
刑法237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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