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解答:可以,因为洪水毁损租赁物系不可抗力,属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娄某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三种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2、租赁物墙体大面积坠落等危及承租人生命健康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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