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②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③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④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⑤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①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②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③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④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⑤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学校应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
①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PUA)等手段残害妇女;
②各级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确保女性厕位多于男性厕位,合理配建母婴室等公共设施,以及在关心关爱困境妇女、补充有关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更细化的规定。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等。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双方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后,纠缠、骚扰妇女,泄漏、传播妇女隐私。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