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电话:150-2676-5405
律师咨询:
免费咨询律师
目前已经帮助过193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高颖 律师
目前已经帮助过
张瑶 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免费咨询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免费咨询律师
目前已经帮助过
秦婧 律师
什么是传唤到案?传唤到案算自首吗?
来源: | 作者:上海24小时律师在线 | 发布时间: 2022-04-13 | 662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首的本质在于嫌疑人的自主性与司法资源的节约性。实践中传唤制度适用的混乱现象致使我们不能一味以“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来肯定“自动投案”。实质上,无论何种传唤形式,如果嫌疑人具有自主选择可能性,并且自愿接受与配合办案机关调查、讯问的,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一、什么是传唤到案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之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系办案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非强制性措施。

传唤具有以下法律属性:

其一,传唤不具有强制力。传唤的对象系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表明: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不具强制力。这与传唤制度规定于侦查一章(非强制措施一章)相互印证。同时,《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13章第1条之规定:“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亦表明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其二,传唤主要包括书面与口头两种形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详言之,一般情形下,公安机关采取书面传唤的形式,应当出示传唤证与工作证件;特殊情况下,对当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基于办案紧迫性可以只出示工作证件口头传唤。

总而言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明显区分于强制措施。

实践中,办案机关对“传唤到案”的认定也存在差异。本质上,传唤对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强制力,其不属于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但实践中,传唤适用的随意化、强制化促使其法律属性出现转变,进而致使“自动投案”的认定存在偏差。

二、什么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其中,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虽被发觉,但是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亦可认定为自首。

依照《解释》来看,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的,符合“自动投案”要件。但实践中,“传唤到案”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关于“传唤到案”是否可以直接等同于“自动投案”?不同类型的传唤是否影响“自动投案”的认定?等等问题,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无法一言确定。

三、传唤到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判断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传唤人是否属于自首,首先必须明确自首的涵义及其认定条件。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设置自首制度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报应的基础上追求刑罚效果,通过自首从宽原则实施感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鼓励改过自新,分化瓦解犯罪势力,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一是犯罪分子必须主动投案。即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未被发现,或犯罪分子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或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自动投案的行为,这是构成自首的关键要素;二是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这是构成自首的本质要素;三是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必须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司法实践中对自首认定上产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自动投案特别是“视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上。

传唤作为一种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实质是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侦查人员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

对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自首,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经传唤到达指定地点后,在侦查人员未开始讯问前或讯问过程中,主动表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应认定自首。因此种情况虽与未经传唤的自首有所区别,但毕竟是被传唤人主动决定自首,传唤只是诱发其作出该决定的外因;二是被传唤人经传唤后怀着侥幸心理,自信侦查机关未掌握其犯罪证据,只是在经讯问后迫于无奈才交待的,不应认定为自首。因此种情况下被传唤人并未主动决定自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应具备的要件。

所以,对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自首,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考量自首和传唤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必须重点衡量构成自首的其他两要件,而不能简单把两者画上等号,如果是有亲朋涉嫌刑事犯罪,最好还是通过专业的刑事律师去做刑事辩护。

相关法律知识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和转载,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法律具有一定时效性,本站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或者咨询律师;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上海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上海律师网www.110lawyers.com.cn